假币收缴流程
假币收缴流程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一、假币收缴业务办理流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雹指(2019年第3号令)发现假币一律予以收缴,向持假币者出具“假币收缴凭证”。
2、营业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和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如有)、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机构向被收缴人出具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出具《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
3、假币收缴应在有效监控下实施,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4、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应立即报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并逐级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1)一次性发现假币5张(枚)以上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发文另有规定的两者较小者;
(2)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3)获得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或者使用假币线索的;
(4)被收缴人不配合收缴行为的;
(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5、营业机构和金库应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制度,账实分管,确保账实相符。
6、营业机构柜台收缴的假币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上缴至金库,如营业机构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有现金领缴关系的,按监管要求办理。金库应每月将收缴假币全额解缴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处理。
假币收缴必须遵循以下哪几项操作程序假币收缴一般可以分为以下的5个步骤,分别是:1、需要委派两名以上的业务人员进行收缴假币;2、业务人员需要在持有人的视线范围内,当面收缴假币;3、业务人员加盖假币章,或者使用专用袋加封;4、业务人员需要向收缴人出具假币的收缴凭证;5、业务人员要向持有人告知其权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