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借款人可以吗
担保人***借款人可以吗?
正常情况下,担保人是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才会行使追偿权,向借款人提***讼,但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此时虽然债权人也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但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一旦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人即可能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此时借款人已无财产可供履行,则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侵害。因此在借款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应当赋予担保人提***讼的权利。
如果担保人没有列债权人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因为在保证债权***中通常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具体处理时,如查明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的,应判决借款人向第三人债权人履行义务;如果债权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债权的,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主合同关系消灭,则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也消灭,此时担保人可以申请撤回***,或者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担保人的诉讼请求,以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