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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损害赔偿的三个原则

    1,损害赔偿的三个原则

    2,损害赔偿的原则

    3,损失补偿原则

    4,补偿原则的损失补偿

    5,什么是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1,损害赔偿的三个原则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遵盾以下三个原则: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称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没有得到。2.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

2,损害赔偿的原则

任何一种侵权行为都难免要承担支付金钱或实物的赔偿,认定赔偿是需要遵守基本的原则的,那么,损害赔偿的原则有哪些下面将为您介绍。损害赔偿的原则具体如下:一、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二、限定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损害。如《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误工损失,“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三、惩罚性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产品责任。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四、衡平原则即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应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态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公平。

3,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应掌握几个限度:经济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此外,补偿原则还有分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委付原则等派生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超额赔偿,因此采用顺序、限责和分摊等原则。  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对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应当进行充分的补偿。其具体内容有: (1) 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协商一致。所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就是说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有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获取额外收益而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协商一致,则是说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作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应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也须双方协商一致才予适用。 (2) 保险金额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一般不允许超值保险。 (3)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海上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措施,并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4)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险合同予以限制。

4,补偿原则的损失补偿

(一)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要件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可保利益为限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 的实际价值 1、人身保险2、定值保险3、重置价值保险4、施救费用的赔偿 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 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损失补偿原则除以受损失为限外,往往还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险金额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赔偿的限制。另外还受赔偿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险中规定了免赔额,或赔偿限额等。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如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而对定额给付型的人身保险是不适用的。 (一)代位追偿原则1、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2、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1)权利代位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2)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及构成条件(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2)重复保险必须具备的条件: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可保利益;同一保险期间;同一保险危险;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2、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即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计算公式为: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 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是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付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计算公式为: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 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是指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5,什么是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买保险本来是件挺好的事情,能够解决我们的后顾之忧。但是买了之后却出现了这几种情况,让人想要退保:1、买错了产品本来想买重疾险,结果买了一份医疗险,重疾险可以一次性给付,能补偿失业损失。医疗险因为有社保报销替代,作用没那么明显,无法更大程度转移风险。2、买低了保额随着通胀上升,原来的保额完全起不到保障作用。老产品保额低,性价比不高,所以不如退保,换新产品。3、超出了预算保费支出虽然没有超出家庭年收入10%。但是别的地方需要用钱,其它途径无法解决,只好退保。社长不得不提醒您:退保有风险,退保需谨慎!一、退保会有哪些风险?退保,可以分为犹豫期退保和正常退保。01经济损失一般来说,在犹豫期退保,损失可忽略不计。保监会规定,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费,并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一般保险公司规定投保人收到保单后十五天为犹豫期。犹豫期,就是保险消费者的“后悔药”。正常退保,损失较大。犹豫期后退保称作正常退保,保单经过一定年度后,投保人可以提出解约申请,保险公司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犹豫期后退保时,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般是先低后高。退保越早,投保人得到的退保金越少,特别是在保费未交满两年的情况下,退保金更少。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一般来说,领取过保险金的保单,不得申请退保。02退保后重新投保的风险退保后,如果没有其他保障,就会面临缺乏保障的风险。重新投保后,也需要经历一段时间的等待期,若投保人在等待期出险,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如果退保时年纪大了,再次投保其他保险产品,可能会因为年龄、健康原因,保费较高,甚至被拒保,无法购买到合适的保险。如果退的是重疾险或者寿险,最好是在投保了新产品并且过了等待期之后再退,避免保障空窗期。二、什么情况不建议退保?退保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一般还是不要轻易退保比较好。如果只是因为资金紧张,想要周转资金,建议不要退保。退得早,退保金很少,也干不了什么事情,亏了不说还没了保障。而且,保险公司已经为客户想好了应对方法:长期的人寿保单,可以申请保单贷款。通过保单贷款,也可以缓解资金困难。因为手头不宽裕,不能按时续交保费,也没关系,会有最长60天的宽限期。在这期间,保障依然有效,只需在宽限期结束前补交保费即可。如果是确实不划算非常后悔,也过了犹豫期,想退保后重新投保其他保险产品。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怎么退保才能把损失降到最小了。三、怎么退保损失最小?上策:犹豫期内退保只会扣除工本费。过了犹豫期退保就要更加慎重了。中策:计算现金价值,伺机退保保险的现金价值一般都是先地后高,随着投保的年限不断增长。在保单到达一定的年限后,保单的现金价值会超过保费,并逐渐达到最高点。如果一定要退保,什么时候退我想已经很清楚了吧。现金价值超过保费时,退保不亏本,现金价值达到最高点,退保不仅回本,还能挣点钱。下策:长痛不如短痛比较坏的一种情况是:没有那么多钱和时间交保费到现金价值超过所交保费。那就长痛不如短痛了,长期交钱下去损失只会更多,只能及时退保止损,转投其他保险。举个例子:不管怎么说,退保终究是件麻烦事儿,最好在购买前多点耐心了解产品。除了听业务员介绍之外,自己也要仔细核对保险条款内容。对待回访电话,一定要认真仔细。这样即使不小心购买了坑爹产品,也能在接到回访电话时,通过仔细听清客服人员的产品简述,及早发现,及早处理。再次提醒,退保有风险,需慎重做决定。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对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应当进行充分的补偿。其具体内容有: (1) 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协商一致。所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就是说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有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获取额外收益而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协商一致,则是说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作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应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也须双方协商一致才予适用。 (2) 保险金额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一般不允许超值保险。 (3)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海上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措施,并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4)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险合同予以限制。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损失。“填补损失”,在保险关系中称为“补偿”。保险补偿的原则是经有关法律确定的,它通常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 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除以受损失为限外,往往还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险金额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赔偿的限制。另外还受赔偿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险中规定了免赔额,或赔偿限额等。 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如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而对定额给付型的人身保险是不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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