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37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575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28元/股,于2022年12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22,722.3182 万股变更为30,297.3182 万股。
二、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夫妇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承诺锁定的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关联方北京恒易伟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易伟业”)、张玉林、沙初犊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本企业承诺锁定的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公司股东林耀武、张喜林、王建明、刘时权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承诺锁定的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张军、张玉林、林耀武、张喜林、王建明和刘时权同时承诺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总额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额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如果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三、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2年12月16日上市,自2022年12月22日至2023年1月19日,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13.28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根据上述承诺,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如下:
■
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张玉林、林耀武、王建明、刘时权通过恒易伟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新环保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华新环保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 月19 日
来源:·中证网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