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债务人财产的特征,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债务人的财产有哪些特征?简述债务人财产的特征
作为特定时期内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的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目的性。债务人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有着鲜明的目的,是按照破产程序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债务人财产,因此,国外破产法理论上也将债务人的财产称为“目的财产”。
(2)独立性。作为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债务人的财产应当属于债务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是,债务人的财产作为破产程序中的特殊财产,是相对独立的。这种独立性体现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财产超出了债务人的控制范围,由管理人占有和控制;债权人只能通过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控制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必须经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同意,才能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3)合法性。意思是法律明确规定了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不在法律范围内的财产,不得列入债务人的财产范围。
(4)可分配性。破产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破产债务,满足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因此,破产程序的本质要求之一是通过改变破产财产的价格来清偿破产债权,这就要求债务人的财产在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并且是可分配的,否则债权难以清偿。
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是什么?
债务人的财产包括以下两类:
1.在受理破产案件中属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在受理破产案件中属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是指在宣告破产时债务人所拥有或管理的所有财产,包括应由债务人行使的相关财产权。它主要包括:
(1)企业拥有的财产。企业国有财产是指债务人企业拥有的资产,包括国有企业管理的资产。
(2)属于债务人企业的产权。债务人财产包括债务人企业享有的全部财产权。
2.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和破产程序结束前获得的财产。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结束前,债务人仍可以从事一些必要的民事活动,如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等。所以有可能获得财产。在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债务人的财产也可能产生收入,这些收入应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在此期间获得的财产包括实物财产和产权。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因破产企业债务人清算、财产持有人返还而取得的财产。
(二)由于继续履行合同而未履行而获得的财产。由于这种合同是双边合同,破产财产在支付时会被支付,这种支付通常是等价的。
(三)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利益产生的收入。例如,年底分红公司的股份和在企业中合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分配
(四)破产财产的孳息或转让所得。例如,房屋租赁收入、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的收入以及破产财产转移价值与其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
(五)继续经营的收益。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可以决定允许债务人继续经营,那么企业继续经营的收益就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六)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的财产。包括:他人侵犯破产企业权利(包括无形资产)的赔偿;债务人因创始人补足注册资金;财产而获得的财产,该财产因错误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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