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核销的含义以及进行坏账核销的条件、所需材料
坏账核销是什么意思?
坏账核销指的是企业在查清核实真实情况的基础上,把各种的确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进行及时处理。属于生产经营期的坏账,作为当期损益;属于清算期间的坏账,应当视为清算损益。坏账损失处理之后,应该按税法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告,并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
坏账核销条件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材料。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视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债务人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无继承人的情况,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该应收款项视为坏账损失;
(3)诉讼所涉及的应收款项被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为损失的,或者虽胜诉但不能执行而终止执行的,为坏账损失;
(4)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如有企业依法催收和咨询的记录,并能确认3年内无业务往来,则扣除应付债务人的各项款项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应视为坏账损失;(5)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如债务人在境外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经合法催收后仍未收回,且3年内无业务往来,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催收意见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商业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废破产证明后,视为坏账损失。对于企业集团内部单位相互所欠的债务,债权人应当与债务人同时核销相同金额的债权,并签订书面协议,相互提供财务信息,用于债权或债务的内部处理。
预付坏账损失应根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合同、协议或相关事项说明
(2)债务人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宣布;
(3)属于诉讼案件,理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或者是法院责令停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债务人停止经营的,应当有工商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5)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有债务人的死亡或者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当出具债务重组协议和债务人重组收入的纳税说明;
(7)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无法恢复的,应当说明债务人的灾情,并声明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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